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湖南省口腔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Stomatological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为SHPAH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口腔健康研究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口腔医院及有关企业以及在口腔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省口腔医院的规范发展和口腔健康的研究交流,推动全省口腔健康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72号,邮政编码:4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开展口腔医学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提高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口腔医学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开展口腔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六)制定、更新和推广口腔医学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口腔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口腔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口腔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口腔医学团体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口腔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口腔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口腔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口腔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十)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口腔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口腔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级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2.从事有关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与口腔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医药、设备、器材生产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入会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计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及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完成本会及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 4 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